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322刑初48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国峰,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梨树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一部刑诉〔2019〕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国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国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4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以(2015)梨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国峰给付邢宇涛6.6万余元。2015年9月28日,梨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随后向周国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告人周国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导致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周国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偿还了全部欠款。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周国峰供述,证人于海龙等人证言以及到案经过、大量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周国峰自愿认罪认罚。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国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国峰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国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以(2015)梨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国峰给付邢宇涛化肥款本息6.6万余元。2015年9月28日,梨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随后向周国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告人周国峰将其土地承包后所得的租金并没有用于偿还邢宇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案发后,被告人周国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全部偿还了所欠化肥款本息。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7月5日5时许,双辽市公安局茂林派出所接到情报中心指令,在茂林镇银合宾馆将网上逃犯周国峰抓获。
2.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卷宗,证明2015年8月4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以(2015)梨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国峰给付邢宇涛化肥款本息6.6万余元。2015年9月28日,梨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随后向周国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告人周国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导致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
3.收条及谅解书,证明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周国峰给付(2015)梨执字第00852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周国峰与邢宇涛之间全部债权债务关系消灭。邢宇涛对被告人周国峰表示谅解。
4.证人邢宇涛证言,证实我是做化肥买卖的。2015年8月4日,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决周国峰偿还我化肥款本息合计67122元,周国峰接到判决后,在梨树镇租房子,把他家地包给别人,也不还我钱。2016年2月份以后我就找不到周国峰了,他全家都搬走了,他也没还我钱。
5.证人于海龙证言,证实我认识周国峰,他于2016年7月10日开始租我房子的,我和他签订了租房协议,当时他给我的8000元现金租金。到租期一年后,周国峰又想租我房子,租金是用微信转给我的8000元。2019年,周国峰又租了我一年房子,也是通过微信转的租金8000元。周国峰一共租我三年房子,租金共计24000元。
6.证人李树民证言,证实我认识周国峰,我承包过周国峰家的地。我从1999年开始租周国峰家的地,1.1垧,租了5年,5年到期后他自己种了3、4年后我又租了10年。2014年的时候周国峰又想把他的1.1垧地租给我,我又跟周国峰签了一份五年的租地合同,时间从2015年至2019年,我给周国峰租金30000元现金。2016年2月份左右,周国峰又跟我说想把他家的地承包给我,我于2016年2月21日,与周国峰签了从2020年至2028年的承包土地合同,我给周国峰租金43000元现金。我后来让周国峰妻子冯丽红还有周永顺也在承包合同上签字了。后来没到半年周国峰就全家搬走了。我承包土地的直补钱1700元也给周国峰了。
7.证人杨凤双证言,证实我和周国峰、李树民是屯邻。李树民承包周国峰的土地我是中间人,2016年,李树民找到我说他要承包周国峰的土地,让我当个见证人并在承包合同上签字,我签了。承包合同是2020年至2028年,当时李树民就把承包费40000多元给周国峰了。后来周国峰就搬走了。
8.被告人周国峰供述,2015年,我欠邢宇涛66000多元钱化肥款。2015年4、5月左右,邢宇涛在梨树县人民法院把我起诉了,梨树人民法院在2015年8月判处我还他66000多元化肥款,判决生效后我也没还邢宇涛钱。 2015年10月,梨树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我找到法院,给我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我也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了。2014年我把自家1.1垧土地承包给了同屯的李树民,期限为2015年至2019年,我得到了承包费30000元。2016年2月份我与李树民又签了承包合同,期限为2020年到2028年,我得到了承包费40000元。我没有把钱还给邢宇涛。我在梨树租房后,得到土地承包费后没有向法院出具过书面报告。因为我不只欠邢宇涛钱,我还有外债100多万,后来向我要账的太多了,我就不敢在梨树呆了,我去白城、黑龙江等地打工去了,手机也换号了。我被抓后将邢宇涛的钱还清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本案被告人周国峰已将化肥款本息全部偿还邢宇涛并得到了邢宇涛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国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李 楠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梓如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2 1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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