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关键词:固定贷款利率,浮动贷款利率
裁判要点:双方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为固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间不应当受到国家降息影响。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
案件索引: 一审(2018)吉032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4年4月29日,原告与郑某某、孙某某之间签订《土地收益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63000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4月28日,到期还款,按年结息,月利率千分之7.6875,贷款逾期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放贷义务,于2014年4月30日向郑某某发放贷款63000.00元,被告于2014年12月22日还息1270.29元,2014年12月22日账户扣收0.32元,2016年12月29日还息2000元。扣除已支付,被告尚欠原告本金63000元,利息24439.48元,本息合计87439.4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案件注解:本案的矛盾点在于,被告认为在借款期间,央行发布的6次降息,为什么自己一次都没有享受到政策,并且声称自己因为该事情多年上访至上级机关要求讨说法,经本院法官结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细心给被告解释,之所以没有享受到政策,是因为他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利息为固定利率,而所谓的固定利率就是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遇到国家利率调整,固定贷款利率不调整,主审法官从情、理、法三方面反复做被告工作,最终被告的思想通了被告表示经过解释才解心结。并同意分期给付欠款。最终达到双方“共赢”。任何事情的发生均不是偶然的,而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其必然反映和折射出当时的社会情况。因此,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发展就要对与经济发展相关的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将办案成果转化为服务经济发展的新路径。
2018年3月6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9 13: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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