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中捕鸟也犯法 莫因无知再犯罪——梨树法院审理五起非法狩猎案
我在自家院里立个网
关你们什么事?
“捕鸟”也会犯罪?
捕鸟这种事
过去根本就没有人管
现在怎么就犯罪了呢?
大部分人可能认为这种行为见怪不怪
怎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梨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五起涉嫌狩猎罪的案件。
被告人蒋某,5月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在梨树县榆树台镇路明村自家院中设立粘网猎捕鸟类,但并未捕获到鸟类,6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齐某1,5月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在梨树县双河乡刘家屯村自家院中设立粘网猎捕鸟类,但并未捕获到鸟类,6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陈某,3月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在梨树县泉眼岭乡长青村自家院中设立粘网猎捕鸟类,但并未捕获到鸟类,6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姜某,6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在禁猎区内非法在梨树县榆树台镇银河小区内设立粘网猎捕鸟类,同时查获“三有”鸟类17只。被告人齐某2,6月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在梨树县白山乡东白山村自家院中设立粘网猎捕鸟类,捕获鸟类37只,6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所有鸟类均已死亡,经鉴定,鸟类为伯劳等三十七只雀形目小鸟,保护等级为“三有”。
被告人蒋某、齐某1、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但没有猎获物,判处罚金2000元,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姜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姜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查获的17只鸟已放归自然)。
被告人齐某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在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梨树法院提醒您: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鸟类资源,共享自然,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了美好明天,请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用我们的爱心和双手共创一个人类与鸟类和谐共存的美好绿色家园。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野生动物的决定》,吉林省全省范围内禁止猎捕陆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决定。
“三有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其中鸟纲 共有18目61科707种。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7 15: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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