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全省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改善法官队伍结构,根据《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管理办法》和《全省法院员额法官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7〕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科学配置本院法官员额资源,择优选任员额法官,推进本院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革命化建设。员额法官选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注重实绩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省级统筹原则。
二、员额法官选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选任方式
使用现有空余员额选任法官,主要对象是本院的未入额法官和符合初任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
(二)资格条件
除具备《法官法》和《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任员额法官的,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期间从事法官助理岗位工作应当满1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019年10月1前已在法院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按照修订前的《法官法》初任法官学历条件执行。
2.离开办案岗位超过5年的未入额法官,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方可参加员额法官选任。
3.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4.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
5.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不具有员额法官选任资格。
院长采取考核方式入额。副院级领导和其他法官按照统一
标准、程序,均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入额。根据考试考核综
合成绩,择优选任。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1-01 15: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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