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诉张某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322民初553号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原告:穆某,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郭家店镇。
被告:张某1,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郭家店镇。
【基本案情】穆某与张某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1月7日在梨树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议婚生长女张某2由张某1抚养,次女张某3由穆某抚养,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穆某认为张某1再婚后忙于事业,长女张某2无法得到良好照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长女张某2归穆某抚养。
【案件焦点】婚生长女张某2随谁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法院裁判要旨】穆某与张某1因夫妻感情破裂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各方的情况及子女的实际生活状况,自愿做出子女抚养权约定,长女张某2由张某1监护抚育、次女张某3由穆某监护抚育。穆某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双方抚养环境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法院认为,随意改变生活环境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虽张某2(2008年11月26日出生)表示愿与母亲穆某生活,但其系未成年人,意思表示尚不成熟,且在穆某处生活时间较短,故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对穆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穆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父母因为离婚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础,但双方的子女不能因为父母的离婚而丧失生活的稳定性。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始终考虑的是子女的利益最大化,虽然子女本人的意愿是判断其能够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不意味着法院会一味遵从孩子的意愿。一律以子女意愿作为子女抚养权判决标准的处理方式是不负责任的,有悖于法律所规定的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由于其心智尚不足成熟,思想比较容易受外界影响,因此法院判决时除了会参考子女的意见外,还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以及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等多方面来综合判定其抚养权归属。
编写人: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 王鹤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1 1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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