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19年,集双高速公路电力设施工程需占用杨某蔬菜大棚一端55平方米土地建一电线铁塔。梨树县政府于2019年11月29日将杨某近1200平方米大棚全部强制拆除。事后,梨树县政府对塔下55平方米土地按照征收标准决定补偿11759.48元;对大棚及青苗按实物价值决定补偿84193.83元,合计95953.31元。杨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大棚下近1200平方米全部土地按征收标准给予赔偿。
【裁判结果】一审认为,梨树县政府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将杨某大棚强制拆除,程序违法,但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并无不当,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杨某各项损失95953.31元。杨某提起上诉。吉林高院二审认为,一审确认案涉强拆行为违法,理据充分,对此结论应予维持。案涉建电线铁塔仅需永久占用杨某55平方米土地,其请求对其近1200平方米全部土地按征收标准给予赔偿,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但本案涉及电力线路保护区问题,即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规定,案涉电线铁塔及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10米区域属电力线路保护区,按规定该区域内已不得再建构筑物,故案涉土地将存在大面积不可重建大棚情况,只能种植蔬菜或做旱田使用。此特殊情况必然导致土地功能减损进而收益减少以及如遇征收将发生补偿标准的差额损失问题,本案梨树县政府对此必然损失未予补偿,确属不当。二审判决,对一审确认案涉强拆行为违法的判项予以维持;对一审涉及赔偿的判项予以撤销;改判梨树县政府对案涉损失问题重新处理。
【典型意义】旨在明确虽然不在征收征用范围内,但受到征收征用影响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原则。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13: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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