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1999】第11号文件,最高法院《关于高级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刚要》和省委政法委、省高院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部署及规定,深入推进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升、规范四平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统一管理
全面加强执行工作,全市两级法院要管住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好关键事。
(一)执行队伍管理
1、充实执行力量,适当提高执行队伍员额法官的比例,配齐配强法官助理、文员。
2、各基层法院执行局长的任免,由基层法院提出人选后必须报请市中院执行局同意。市中院执行局认为基层院执行局长不称职的,可建议基层法院党组或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免职。
3、基层法院对执行人员的调整变动,应报请市中院执行局备案。
(二)执行案件管理
1、 实行执行案件网上办理,要将全部执行案件(实施类、审查类、申诉、信访类)都要适时录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2、认真落实“第三方评估体系的考核指标,并形成常态化,市中院对各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指标实行日通报制度。
3、各基层法院对执行特殊主体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当地党委政府关注的案件、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案件,上报市中院执行局备案。
4. 市中院对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也可以将自己所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执行。
5、对市中院发回的异议审查案件,基层法院认真解决,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中院。
6、市中院对跨省的委托案件进行统一管理。
7、对申诉、信访执行案件,以及中院督办案件,对督办的事项,基层法院在限期内及时上报市中院。市中院对该项工作进行季通报。
8、市中院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监督、指导、检查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和执行案件,对下级法院错误执行行为、不当执行行为、消极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对案外人的案件权利或程序权利造成损害的,有权指令下级法院限期纠正。下级法院拒不纠正的,市中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
二、关于统一指挥
1、市中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特别疑难重大案件时,有权对基层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装备进行统一调度、统一指挥。
2、全面落实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各基层法院应有专人值守执行指挥中心。省高院、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对各基层法院下达的工作指令,各基层法院必须及时回应、及时办理、及时报告。
3、结合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市中院可适时组织专项执行活动,集中执行特殊疑难案件或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当地党委政府关注的案件。
4、市中院统一指挥执行的案件,具体执行方案措施由案件执行法院制定。
三、关于统一协调
下列执行案件,由市中院统一协调执行。
1、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协调执行的规定,决定协同执行的案件。
2、交叉、提级执行的案件。
3、有行政干预的执行案件。
4、基层法院对执行管辖、执行标的、执行措施、执行分配、委托执行等发生争议的执行案件。
5、辖区外省内的执行案件。
6、被执行人系特殊主体案件或涉执信访案件。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2 15: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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