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命名
文书命名格式应严格按照《2019吉林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指南(2019年版)》相关要求,尤其注意特殊裁判文书名称的格式。
常见问题与纠正:
1.文书名称以“一案”结尾或含有“一案”字样。
例: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应改为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文书命名含有原告被告字样,后缀含有doc.等字符。
3.文书命名包含当事人名称三个及三个以上。(保留一个当事人名称即可,其余当事人用等代替)。
例:错误命名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三、李四、王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正确格式应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常见特殊格式
支付令:张三对李四申请支付令
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张三对李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诉讼财产保全案件(诉中):张三与李四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宣告失踪:张三申请宣告李四失踪民事判决书
对起诉不予受理:对张三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查监督类案件:张三与李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二、文书标题与正文
格式要求:
1.标题正确格式为: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题目黑体小二号字体并居中,不加粗;
2.案号与正文右对齐、字体宋体小三号,正文全文宋体小三号、段前空两字符、段落固定值25磅;
3.当事人信息处理:
对当事人信息处理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区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所在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文书上网信息屏蔽要求
(一)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含: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扶养费纠纷、变更扶养关系纠纷)、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继承纠纷案件包含: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包含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中的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
法定代理人需要进行隐名,委托代理人不需要进行隐名处理。
3.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1.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应以“姓氏”+一个“某”字的形式进行隐名技术处理,如:“王小二”应当隐名为“王某”。
2.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全部内容以一个“某”字进行替代,如:“努尔艾力·阿不利孜”应当隐名为“努某”。
3.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全部内容以一个“某”字进行替代,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需大写),其余全部内容删除,如“Amanda”中文译文为“阿曼达”,应当隐名为“阿某”,英文名字应当隐名为“A”;
4.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应当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依次命名,如:“王某1、王某2”、“努某1、努某2”、“A1、A2”;若文书中姓名后直接连接数字(比如钱款数),隐名后不易区分,则将该姓名单独用天干地支代替阿拉伯数字处理加以区分,如“给付王小二、王小三500元”应当隐名为“给付王某1、王某甲500元”。
(三)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具体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尚未公布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置换方案等。
3.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4.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信息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1.当事人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2.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删除后影响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则进行部分替代。
(五)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1.除根据本规定第一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
4.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四、文书不公开范围的说明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注意: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需要上网。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五、文书落款
审判员、书记员与正文之间上下不用空行,普通程序的应该将审判员改为审判长,简易程序应为审判员。
日期不应以阿拉伯数字落款,例如2019年11月6日,应改为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注意:其中的〇不能写成数字0或大写字母O。
六、文书上网撤回(修改)流程
(一) 上网裁判文书撤回流程
填写《上网裁判文书撤回申请单》,写明法院名称、案号、文书名称、承办法官、裁判日期、文书上传日期及撤回原因等信息,由分管院领导及中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案件卷宗中文书原件的复印件一同报省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由其办理上网裁判文书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二) 上网裁判文书修改流程
1.已向当事人送达的,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制作补正裁定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2.已向当事人送达且当事人收到的裁判文书为正确文书,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当事人未隐名处理等情形,需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公布的,不进行撤回处理,应填写《上网裁判文书修改申请单》,写明法院名称、案号、文书名称、承办法官、裁判日期、文书上传日期及修改内容等信息,由分管院领导及中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案件卷宗中文书原件的复印件、裁判文书修改电子版一同报省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由其办理上网裁判文书修改及登记备案手续。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15: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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