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 )梨 执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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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与你(单位)因
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1、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 其他财产情况;
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予以处罚。
此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