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 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上列当事人因 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 ) 字第 号 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4 08:56:59 访问次数: